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