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 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