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