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