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