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 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 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 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 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 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 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 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 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