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