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