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