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