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