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