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