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