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