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