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