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