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