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五月,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,诏狱逮徙系 长安。太仓公无男,有 女五人。太仓公将行会逮,骂其女曰:“生子不 生男,有缓急非有益 也!”其少女缇萦自伤泣, 乃随其父至长安,上书曰:“妾父为吏,齐中皆称其廉平,今坐法当刑。妾伤夫死者不 可复生,刑者不 可复属,虽复欲改过自新,其道无由也。妾原 没入为官婢,赎父刑罪, 使得自新。”书奏天子,天 子怜悲其意,乃下诏曰: “盖闻有虞氏之时,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,而民不犯。何则?至治也。今法有肉刑三,而 奸不止, 其咎安在?非 乃朕德薄而 教不明欤?吾甚自愧 。故夫驯道不纯而 愚民陷焉 。诗曰‘恺悌君子,民之父母’。今人有过,教未施而刑加焉?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。朕甚怜之。夫刑至断支体,刻肌肤,终身不息 ,何其楚痛而不德也,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!其除肉刑。”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