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