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