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 诛羌,灭 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 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 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 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 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 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 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 赋,故能赡之。 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