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