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