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