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 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