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