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 且以其故俗 治,毋赋税。南 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 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 传车马被具。而 初郡时时 小反,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 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 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 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 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