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 羌,灭南越,番 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 ,且以其故俗治, 毋赋税。 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 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 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 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