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 禺以西至蜀南者置 初郡十七,且以其 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 奉食币物,传车马 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 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 仰给大农。大农 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 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 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