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